歐盟委員會已提議一項關於修改REACH法規(EC)1907/2006附件17的草案,意圖禁止鉛及其化合物在珠寶產品中的使用。提議自官方公報出版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。
對於珠寶產品的任何單個部件,仿製珠寶和發飾不應含有大於或等於0.05%重量比的鉛或其化合物。珠寶產品包括:
• 手鏈、項鍊和戒指;
• 穿刺珠寶;
• 手錶和腕帶;
• 胸針和袖扣。
在法規中,“任何單個部件”應與單個成份相同,包括珠寶製造所用的所有材料。這也同樣適用於被投放市場用於製造珠寶的單個部件。
豁免內容如下:
• 在指令69/493/EEC中附件1(分類1-4)中定義的水晶玻璃;
• 對消費者而言不可接觸的鐘錶產品的內部成份;
• 非合成或再生的貴重寶石和裝飾性寶石,除非其已被鉛或其化合物(混合物)處理過;
• 琺瑯;
• 在1961年12月10日前生產的珠寶;
• 法規生效日起往後12個月之前上市銷售的珠寶。